????27日,記者從巫山縣農委獲悉,近日接到群眾舉報的巫山縣農委漁政站,成功處置了一起巫峽鎮的漁船及自用船在大寧河大昌湖區用農藥毒魚和蝦的非法捕魚事件。在此次檢查中有船主持鐮刀對抗檢查,涉事當事人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據了解,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巫山縣農委漁政站聯合大昌鎮農業中心、大昌鎮派出所對沿河外來漁船及自用船進行逐一檢查。工作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渝山漁234號、巫峽自用052號船上確有藥物,當場將藥物予以沒收。在漁政站工作人員的教育下, 渝山漁234號、巫峽自用052號的船主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并主動承認錯誤,保證今后不再從事此類違法行為。
????工作人員在檢查??吭谘蠛雨P門崖大橋下面的巫峽自用125號和巫峽自用115號時,115號船主楊某態度生硬,手持一把鐮刀與派出所民警對抗,并持鐮刀沖向執法船上的民警,見此情況在場工作人員當場予以制止。隨后執法民警將楊某傳喚至派出所調查核實情況,目前楊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律師說法:
????重慶鼎凌律師事務所江濤律師表示:根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中,相關捕魚人員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非法捕魚,已經違反了漁業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尤其是巫峽自用115號船主,明知違法的情況下還態度生硬、暴力抗法,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律師提醒:公民有自覺遵守法律的義務,有依法配合國家工作人員執法的義務。暴力抗法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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